柳州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新编修订

柳州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xx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新建商品房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等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设和产权登记的监督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不问收获,但问耕耘,最好的资料各城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移交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方便业主、便利服务的原则,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优先实施。分期实施建设的项目应在一期工程内配设并建设物管用房。第六条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尽可能集中设置,方便日常的管理、使用。(一)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最低不得低于80平方米。(二)总建筑面积达50万平方米以上的,其超出部分按超出面积1‰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三)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所占比例不超过15%,且不低于12平方米。(四)多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宅小区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五)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了方便管理,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六)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负层及架空层。(七)门卫室、车库、杂物房、设施设备用房等配套设施不得抵作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求设计单位按照本规定规划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规划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以及在经济指标中注明面积,并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设计进行控制监督。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设计规范执行,并在图纸上注明设计的实际面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一)房屋内墙面、顶棚应当涂刷内墙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二)上下水、供电、供水等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三)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第十二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用房”字样。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同时出具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登记单。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明示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规划详图。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进行交接验收:(一)双方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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