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原东方县商业局小区棚户区建大楼的问题

关于拆迁原东方县商业局小区棚户区建大楼的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拆迁棚户区建大楼,让更多的人住上新房,共同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这是为民办件好事。现在文信光为首的所谓东方市商业(集团)总公司拆迁原东方县商业局小院棚户区新建大楼16层96套房。工程即将竣工。但其人做法,大家认为不公平,不公开,群众不满,意见大,反映激烈。第一、拆迁赔偿问题。表面上请来评估公司,实则行骗之术。为什么怎样说:1.评估时为什么不让群众代表参加?2.评估结果为什么不张榜公布?3.评估赔偿金额是文信光等暗中操作的。例如:石海清家建三层混泥土大楼总面积235平方米,文信光评估按144.7平方米赔偿12万元。这合理吗?第二、东府函[2012]331号文第十条(一)1.拆迁费,征收人按5000元/户支付搬迁,文信光发300元/户;2.过渡安置费补助,征收人按2000元/户/月,文信光发700元/户/月。这样做与文件规定相差太远。我们无法接受。第三、违背协议,行为不正。原与购房签订协议2130元每平方,现在文信光擅自改为2190元每平方。这是为什么?第四、东府函[2012]331号文第九条安置方法(二)1.安置房置换比例分三种:1:1.2和1:1.1及1:1.1.......按征收户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框架结构按1:1置换;混全结构房屋按1:1.1置换。砖木结构房屋按1:1置换。至今,文信光还没有与原住户讲明安置房置换的事,妄想隐瞒过去。为此,我们强烈要求一下四点:一、要实事求是做好拆迁赔偿;---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东府函[2012]331号文规定:搬迁费2000元/户/月;过渡安置补助费5000元/户,发足给征收户。三、东府函[2012]331号文规定:安置房置换按原住户的住房面积兑现。四、按总公司原与购房户签订协议2130元每平方付款。以上四点,恳请回示是盼!原东方市商业小区住户呈年月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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