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本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所需经费,协调解决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行政管理与监督工作。各县(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行政管理与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安全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的原则。第五条政府鼓励和支持供水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供水管理的水平。推行促进城市供水节水的政策举措,提高城市供水节水的现代化水平,鼓励居民和单位采取节水措施,实行计划和节约用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水资源保护与节约用水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二章供水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原则编制。第八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编制供水用水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水用水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供水用水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及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和更新改造、水质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内容。第九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书面征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的意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第十条城市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实行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完成改造。---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市供水设施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供水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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