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1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按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全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促进重大研究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坚持“聚焦产业、合力建设、协同创新、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择优布局、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第二章组建模式第五条省科技厅会同市(地)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聚焦国家和我省“十四五”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市(地)人民政府、省直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布局建设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成熟一家、建设一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优先在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以上高新区布局。第六条在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产业链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市场要素参与。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在多家企业均衡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可以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市场要素,通过组建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共同建设。第三章组建条件第七条组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牵头单位是黑龙江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拟组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尚不具备独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人条件的,可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并在批准建设一年内设立独立法人机构。(二)建设方向符合《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黑龙江省中〇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及黑龙江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聚焦龙江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国家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三)牵头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全省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四)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有“长板”技术和攻克“卡脖子”技术的基础条件,有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五)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有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六)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行业同类,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牵头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须在前沿技术领域优势明显,通过转化技术成果成功孵化企业3例(含3例)以上,上一年度通过技术合同交易取得的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第四章组建程序第八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一)提出申请。建设主体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所在市(地)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并编制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方案。市(地)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在统筹谋划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推荐给省科技厅。(二)方案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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