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危险驾驶入罪规定的立法评介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危险驾驶入罪规定的立法评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犯罪化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在入罪范围和入罪程度上的谦抑性。草案对危险驾驶罪的个罪归属安排也是值得商榷的,应该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角度对其进行调整。同时新罪名的增加,也会对刑法既有罪名的适用带来影响,这就需要对相关犯罪间的界限进行辨正。??关键词:危险驾驶;犯罪化;谦抑性;危险犯??:DF622文献标识码:A:1674??4853(2010)05??0076??05?オ?ReviewontheCrimeofDangerousDrivingin??DraftoftheEighthAmendmentofCriminalLaw????GELi??gang??(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Shanghai200042,China)??Abstract:There’spracticalrationalityinthatdangerousdrivingsuchasdrunkendrivingandspeedingfrequentlyhappenedrecentlyistreatedascrimeby??DraftoftheEighthAmendmentofCriminalLa??However,itisnecessarytoremaincautiousonthebreadthanddepthofthecrime.ThepositionofdangerousdrivinginthelawsetbytheDraftisnotsuitable.It’snecessarytoadjustitaccordingtothecoordinationofcriminallawsystem.Atthesametimethenewchargeofcriminallawalsocanaddtotheeffectsoftheapplicationoftheexistingcharges,soit’snecessarytodistinguishbetweentherelatedcrimes.??Keywords:dangerousdriving;criminalization;modest;dangerouscrimes?オ?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交审议,其对原刑法的修改和补充范围之广为历次修正案之最。其中引起媒体最广泛报道和学界广泛争论的,莫过于拟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规范的规定,即主张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文试图在解读该条规定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分析危险驾驶入罪的现实和理论依据、入罪范围和尺度以及该罪的引入对我国刑法体系协调性的影响,并指出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一、对立法原意的解读:危险驾驶入罪的现实和理论依据??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惨案频频发生,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民众也极度悲愤,要求严惩肇事者。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数量的大幅增加,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多[1],而在我国现行刑法框架下,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单纯的危险驾车行为一般并不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只有造成了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才定罪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民众对于惩处这类行为的心理要求。正是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这样的背景之下,基于对民生的保护和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的考虑,草案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设罪。正如草案说明中所言:“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行为……”危险驾驶的多发性、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引起的民众的强烈反响,正是草案为该种行为单独设罪所予以考虑的现实依据,也是现阶段将该种行为纳入刑法调整领域的必要性所在。??其实,对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设罪的主张不管是在学界还是实务界早已有人提及,但入罪的方式和理由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于量刑上的考虑,认为对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定罪,处罚太轻,罪刑不相适应,不能为民众所接受;而又因主客观方面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将该类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做法其实也并不合理,据此认为应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2]。另一类是基于犯罪预防的角度,认为我国刑法对造成危害结果才定罪的规定不合理,缺乏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评价,故主张增设危险驾驶罪,以实现对法益的提前保护[3]。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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