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内跨市(指省辖市和郑州新区,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民企业在河南省境内跨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河南中烟工业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现行所得税管理及收入缴库办法不变。第三条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后5个月内,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第四条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一)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二)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五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由总机构继续弥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该分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机构尚未弥补亏损情况出具证明,由总机构凭证明统一计算弥补。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第六条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预缴期内,二级分支机构一般应按照实际利润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也可按照总机构分配税款的方式就地预缴,或者按照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法就地预缴。预缴方式及就地预缴比例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第七条按照实际利润额的一定比例就地预缴是指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其当期实际利润额的60%按照总机构适用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汇总计算所有总、分支机构当期应预缴所得税减去各分支机构已预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在例征期限内申报预缴。按照实际利润额的60%就地预缴确有困难的,可由总机构说明原因报省级税务机关予以调整确认。第八条总机构分配税款方式是指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由总机构按照其全部总、分机构实现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5%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按照分摊税款就地预缴;25%由总机构预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具体分摊比例及管理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规定执行。第九条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均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预缴税款。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少于全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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