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适用范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及目的】为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辖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部门职责】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是本市开展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备案登记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各区金融办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各区金融办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北京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协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协同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市通信管理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工商局及各区工商分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评估,并在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文件、协议中显著位置向投资人充分提示风险。第二章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第五条【工商注册登记】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总公司的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将经营范围明确为“在隶属企业备案及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工商变更登记】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经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整改合规后,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第三章备案登记第七条【设立条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依据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等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等;(二)拥有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能够独立、及时解决消费者纠纷投诉,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三)业务系统能够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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