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09年1月14日十届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市长:李汝求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关于修改《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惠府令第25号)作如下修改:一、标题修改为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且全文的生地使用权”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工业(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非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同时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三、第三条、第五十三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改革”;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五十三条中的规划建设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四、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转让合同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逾期未付清的,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可以按合同约定解除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定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以按合同约定解除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由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双倍返还定金。”五、第五十四条的实施细则”修改为实施条例六、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8日市政府印发的《惠州市地产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惠府〔1994〕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惠州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惠府〔1997〕71号)自《关于修改〈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本决定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地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第三条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精品文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规划、建设、房管、发展改革、经贸、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土地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和服务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运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守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六条下列土地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以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一)工业(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非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有制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或合作建房)。(三)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四)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五)法院、执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处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七条土地交易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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