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调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部门职责】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旅游、商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第五条【电梯保险制度】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六条【相关单位职责】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安全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七条【鼓励政策】支持有关电梯使用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第二章使用安全第八条【电梯安全责任制度】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的相应义务,对电梯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九条【使用单位的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是电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受电梯所有权人授权或者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电梯所有权人委托他人管理的,受托方为使用单位;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二)电梯属于共有产权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通过书面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三)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第十条【未明确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不得使用。第十一条【使用单位义务】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一)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二)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三)按规定配备电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在岗;(四)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设立紧急报警装置并保证有效联络;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六)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安全使用标志,清理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附着物、张贴物;(七)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八)电梯停用的,应当及时公示停用原因;(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第十二条【电梯监控】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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