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经营者,以及为网络食品经营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销售和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第二章网络食品经营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范围一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网络食品经营的规定。第七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的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第八条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二)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三)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管理制度;(四)建立食品经营电子数据备份和管理制度;(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第九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和食品生产者应当书面告知其营业执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变更被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首页以及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进行更新。第十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或者贮存场所的场地环境、卫生状况、结构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应当能够满足保障所经营或贮存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不得在网上进行信息发布及交易。第十二条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第十三条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网络经营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标明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以及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四条网络食品信息发布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网络食品信息发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或者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应当与食品的标签或者标识一致;(二)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信息不得在同一页面展示,在显著位置标示保健食品特殊标志,非保健食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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