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鹤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其它城市同类规定,结合鹤壁市城乡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三)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四)M-工业用地;(五)W-物流仓储用地;(六)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七)U-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与广场用地。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二)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第七条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如细分地块分割出让,分割后地块均不得突破用地指标。第八条毗邻城市道路、河渠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须代征上述道路中心线、河渠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代征宽度最多不超过30米。第九条新建建筑物在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中征用土地的,其征用范围按下列规定确定:(一)相同高度的建筑物相邻,各征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二)不同高度的建筑物相邻,当高度低的在南侧时,双方各征用其间距的一半;当高度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物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三)不同高度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离界距离。(四)其它情况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在改造时不拆除的,纳入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第十一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市政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第三章建设工程第一节建筑间距和日照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方案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间距、日照等标准。第十三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具体日照要求如下:遮挡建筑为中高层及以上的适用日照分析法,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日照时数不得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指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时才能执行,且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高层居住建筑之间正向间距不应小于28米,多层与中高层、高层混合的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一般不宜小于18米。正向遮挡建筑为多层及以下的适用间距系数法,南北正向间距不得低于1:1.5;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1:1.2,退让北侧相邻地块居住建筑不得低于1:1.2。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物主体外墙的最小距离,若建筑物凸出的阳台、走廊或局部凸出部分的长度,南侧超过该建筑物长度的二分之一,北侧超过该建筑物长度的三分之一时,从外凸部分垂直投影的外边缘起计算建筑间距。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9米。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时、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间距的0.8倍;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被遮挡建筑为其他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养老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等适用日照分析法,并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托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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