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营口VTS)覆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以下简称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四条VTS中心对营口VTS覆盖水域船舶交通实行全面监控,船舶应服从VTS中心的管理。必要时,VTS中心可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特殊情况下,经授权,VTS中心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第二章船舶动态报告第五条船舶或其代理人应按主管机关颁布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向VTS中心报告船舶抵达本港的动态。第六条港口调度部门和引航公司应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此后二十四小时内的船舶进(出)港、移泊动态计划(以下简称船舶计划)和引航员引领船舶计划(以下简称引领计划)书面报送VTS中心审批。第七条上述第六条的船舶计划和引领计划内容发生变化,港口调度部门和引航公司应以传真或电话及时向VTS中心报告计划变更内容。第八条2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抵达营口VTS覆盖水域报告线时,应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名称、国籍、呼号、吃水、船舶尺度、出发港、载货情况、是否需要引航员、装(卸)计划和航行意图。第九条船舶在进入航道前30分钟应向VTS中心申请使用航道,未经许可禁止进入航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上述船舶如在1小时内没有使用航道,VTS中心将视情况取消其申请。已被取消申请的船舶重新使用航道,还应按本条前款的规定办理。第十条船舶在港口锚地抛锚,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锚位和抛锚时间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船舶拟进行移泊,系(解)浮筒,并靠或过驳,锚地离港及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时,应提前三十分钟向VTS中心报告其活动计划,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时也应及时报告。第十二条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锚位和活动计划如有变化,船舶应立即向VTS中心做变更报告。重新确定锚位和航行计划后,还应按本细则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报告。第十三条在营口VTS覆盖水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船舶(以下简称工程船)在驶往作业现场前应向VTS中心报告下列情况:第十四条工程船名称;第十五条作业内容;第十六条作业区域;第十七条作业时间和作业期限;第十八条工程船在抵达作业现场开始作业前和结束作业驶离作业现场时还应向VTS中心报告。在营口VTS覆盖水域内航行的港内作业船舶在进行港内作业时应提前向VTS中心报告其动态计划。第十九条第十四条船舶进出营口港区的报告:进港船舶行驶到1#灯浮时向VTS中心报告,此后沿内河航道航行动态向营口港区海事处报告,靠盘码头的船舶同时向盘锦海事处报告。出港船舶在离码头前三十分钟向营口港区海事处报告,靠盘锦码头的船舶同时向盘锦海事处报告,行驶到1#灯浮时向VTS中心报告。进(出)港船舶如在营口港内锚地锚泊应立即向营口港区海事处报告,靠盘锦码头的船舶同时向盘锦海事处报告。第二十条第十五条船舶在营口VTS覆盖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第二十一条第十六条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第二十二条第十七条有引航员引领的船舶进出港时,引航员登(离)船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引航员姓名、船名、船位和登(离)船时间。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船舶驶离营口VTS覆盖水域时应向VTS中心做结束报告。第三章船舶航行第二十四条在营口VTS覆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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