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管理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议

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议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一、法人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文义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7—29条规定,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项规定说明:第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东(出资者)可依所有者的身份,对其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权益及对公司施以控制,并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国家授权的机构、部门或国有企业作为股东(出资者)时,则具有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其投入的资本及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第二,公司或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人,对法律上明确由其支配的资产(包括负债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就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股东(出资者)作为所有者,不对公司或企业的行为直接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既然明确了(出资者)对于公司或企业及其资产的所有者身份,则公司或企业经营的任何收益,在未依法或依约分配给各股东、公司管理者、职工,未用以向国家纳税或向债权人偿债之前,均应属于全体股东所有。因为根据所有权或私有权的原则,财产的孳息或收益应归财产的所有者所有,直至全部生产资料均归社会所有,亦即实现共产主义之前,这一原则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上都将是有效的,不容被废弃的。因而法人财产权中不应包括收益权。当然,并不排除法人作为股东时,可以股东的身份行使收益权,这种情况与法人行使所有权时的情形是一样的(参见本文“三”)。公司或企业作为人们投资经营某项事业的法律形式或手段,由其作为受益主体也是没有意义的。以上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它是在公有制条件下,对国家投资兴办企业及其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长期探索的结果。笔者十分赞同这两项规定及其上述内涵。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以后,法学界关于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的讨论及争议并未平息,因而有必要对法人---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财产权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一简要回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其真谛。二、法人财产权概念的由来以及对其讨论的有关问题法人财产权问题,始于本世纪20年代初苏俄实行新经济政策时,其法学界关于国有企业的地位及其财产权性质的讨论。〔1〕1922年为配合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前苏联制订了第一部《苏俄民法典》,随后学者们便结合其中关于所有权的定义,开始了对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讨论,并提出了以下主要观点:1、企业私有权或所有权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对企业的财产享有“独立经营主体”的私有权或所有权。2、双重所有权观点。具体又有以下观点:〔1〕商品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对其可以处分的、作为商品流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中国家不允许作为商品流通的财产则属于国家所有。〔2〕信托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委托国有企业管理一定的国家财产,国家对该财产享有信托人的所有权,企业对该财产享有受托人的所有权。〔3〕“总分式”的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对整个国家财产享有所有权,同时,各国有企业对国家交给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3、经营管理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全民财产的统一和唯一的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国家交给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在前苏联法学界占据了主流地位,并得到进一步发扬,被适用于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领域。在以上观点中,笔者认为,较为可取的还是经营管理权观点。因为它实事求是地反映了股东(出资者)与企业间关系的一般规律,确实具有普遍意义。但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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