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风险管控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范本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风险管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安全风险的智慧化监管,按照国家建立完善“互联网+监管”现代治理体系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风险管控“一点两责”(安全风险点、市场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生产、流通、餐饮、特殊食品)、药品销售经营、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重点工业产品生产等领域市场主体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风险管控系统(以下简称“风控系统”)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第三条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上述重点领域生产经营者的类别、经营业态、生产经营规模等对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分析研判,梳理风险点,确定安全监管中、高风险市场主体及中、高风险点,纳入风控系统。低风险市场主体和其他监管事项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日常监管。第一章系统入驻要求第四条食品生产领域: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且在有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均需要入驻系统。第五条食品流通领域: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食品销售主体,经过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的高风险食品销售主体应纳入风控系统进行管理。选择高风险食品销售主体优先纳入,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周边食品销售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农批市场)、第三方冷库、食品批发企业、连锁超市、大中型食品超市等食品销售主体。第六条餐饮领域:持证餐饮服务提供者全部入驻风险管控系统;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等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优先入驻;鼓励小餐饮满足一定条件后也可入驻。第七条特殊食品领域:我区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经营类型分别入驻特殊食品及食盐主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和兼营业态。特殊食品及食盐生产企业、特殊食品专营店(批发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入驻主营业态;销售食盐的大型超市,销售特殊食品的药店、大中型商超,按照经营范围对应选择兼营类型。第八条特种设备领域: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全量入住系统,即: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锅炉、居民住宅小区供气瓶组、医用氧舱;额定工作压力三3.8MPa的蒸汽锅炉;盛装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第III类压力容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长输(油气)管道、燃气管道(次高压及以上)、热力管道(GB2(1)和工业管道(GC1);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吊运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起重机,以及额定载荷大于80t的起重机;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除拖牵式索道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鼓励中风险特种设备入驻系统。第九条重点工业产品领域:全区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危险化学品、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全量入驻。第十条药品销售经营领域:全区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店全量入驻。第二章市场主体自查责任第十一条相关市场主体要根据市场监管部门风险管控和风控系统应用要求,制定本单位包括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和系统应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自查要求,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风险管控和风控系统使用培训,确保制度---本文来源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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