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2001年6月6日江苏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二)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追回赃款赃物;(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公民个人和单位上缴国库的礼物、礼金等视同无主财物管理。以上所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称执法机关。第三条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包括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以及罚没物资、赃物和无主物资的变价款。执法机关对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分别设立各种罚款、没收(追缴)财物、无主财物的帐目、帐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坐支、欠交、调换、擅自出售或者私分。第二章收据管理---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上缴无主财物的收据(以下简称罚没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各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罚没收据种类:(一)代收机构代为收受罚款和没收款时,使用代收罚没款收据。(二)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款时,使用下列收据:1、定额罚款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数额固定的罚款;2、罚没款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数额不固定的罚款和没收款;(三)其他罚没收据:1、罚没物资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物资;2、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款物;3、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对暂扣款物定案后的清理发还;4、追回赃款赃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应上缴国库的赃款赃物;5、罚没物资上缴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各种罚没物资及追回赃物的缴库;6、无主财物上缴专用收据,用于单位、个人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和礼品、礼金;7、罚没物资变价专用收据,用于罚没物资及追回赃物的变价;8、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罚没收据。第六条罚没收据实行定点印制,全省统一编号,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定点印制单位由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各省辖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授权,按照省制发式样印制本辖区内使用的罚没收据。代收罚没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印制发放。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罚没收据,建立、健全领用登记制度。执法机关需要罚没收据时,应持合法、有效的执法依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罚没收---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据领用登记证,无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的,不得领用罚没收据。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应对执法机关的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进行年度检查。第八条执法机关领用罚没收据时,应当持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副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罚没收据。代收机构使用的罚没收据,由代收机构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领取。第九条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实行垂直管理方式的中央和省级各部门驻各市、县(市)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由中央驻本省的执法机关和省主管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取。第十条执法机关及代收机构必须加强对罚没收据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罚没收据的领取、发放和使用,建立健全发放、使用、缴销制度,保证帐、证、款、物相符。各种收据存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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