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村屋登记办法

市级村屋登记办法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村镇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其他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按本办法进行登记。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流转的村镇房屋,依本办法申请登记;流转形式包括:买卖、赠与、继承、抵押等。第三条村镇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村镇房屋登记工作。第五条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要在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第六条村镇房屋登记分为:(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抵押权登记;(五)地役权登记;(六)预告登记;(七)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第七条办理村镇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必须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经公告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其他类型的登---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公告。第八条村镇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宅基地上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建造的房屋;(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房屋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第十二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或房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非宅基地上农民住房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的证明。第十三条因参军、入学、定居等原因身份已改变,若拥有宅基地,且房屋尚未拆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后,可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应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而实际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房屋,建设方应委托具有管理权限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可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土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主要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书、互换协议书、继承权(受遗赠)证明书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六)其他必要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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