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厦湖府[2011]1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增强中心城区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成立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日常工作。第二章设立专项资金第三条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第四条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总部企业对我区财政收入增收的贡献奖励、总部企业在特定区域内购房以及租房补贴;总部企业高管、企业家的各类奖励;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经费。第三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五条在我区注册设立口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三)新引进的企业年度对财政总收入贡献800万元以上,或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400万元以上。木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区设立的企业,年度对财政总收入贡献1000万元以上,或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500万元以上。第六条享受《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厦湖府(2008)17号)资助扶持的企业,上市后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第七条新引进由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控股的多个独立法人,年度合计对财政总收入贡献800万元以上,或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400万元以上的,可视同总部企业。第八条企业对财政总收入贡献不含该企业在我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和建安项目所产生的财政总收入贡献。第四章资金扶持第九条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首次认定五年内,分别按其当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50%、40%、30%、20%、10%给予同额奖励。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首次认定三年内,分别按其当年度相比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净增量的50%、40%、30%给予同额奖励。若该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前,己在我区享受用地、购房优惠的,不再享受木条款奖励。第十一条增资1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其增资当年度相比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净增量的20%另给予一次性同额奖励。第十二条连续两年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均达到2500万元的总部企业,可单独优先申请在两岸金融中心(湖里区)建设总部大厦;连续两年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均达到1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可多个联合共同优先申请在两岸金融中心(湖里区)建设总部大厦;多个企业合计连续两年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达到1000万元的,可联合共同中请在两岸金融中心(湖里区)建设总部大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三条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可申请购买我区统建办公楼宇作为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总价的5%给予补贴或优惠,单个企业补贴或优惠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并分三年兑现。第十四条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两岸金融中心(湖里区)和湖里高新技术园范围内租用楼宇作为自用办公场所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在其他区域租用楼宇作为自用办公场所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补贴。本租金补贴,可以连续申请两年,每年租金补贴最高限额为50万元。第十五条同一总部企业不可重复享受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扶持措施。第十六条申请扶持的总部企业须承诺税收关系十年不迁出我区,且签订奖励兑现合约。若在此期间迁出我区,取消被认定的总部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企业违约责任。第十七条企业年度获得奖励、补贴或优惠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额。本办法所列政策与其它政策重复时,可择优享受。第五章人才激励第十八条总部企业副总经理以上(包括财务总监)高管,享受木条款政策。其中总部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其高管认定依据证监会核定。(一)本办法有效的五年内,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管,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给予同额奖励。同一年度单个总部企业高管奖励累计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二)在证券营业部转让个人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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