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广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及《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者咨询效力的意见或者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第四条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涉诉涉讼中,从事当事人委托的涉诉涉讼财物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等级制。按照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六条价格评估机构按资质等级在其所在行政区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不能跨地区接受委托。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评估标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评估标的所在地的市、县(区)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职能分工,设立对外窗口,制作规范统一的公示材料,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工作。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供有关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宣传、告知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复申请人。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受理工作包括:(一)负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二)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的,接收材料,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三)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四)根据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填写发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条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机构所在地的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核实申请材料,汇总上报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第十一条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具有价格评估相关专业人员,其中: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分别均不少于2名;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要具备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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