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是否就是诈骗犯和传销者

开发商是否就是诈骗犯和传销者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多次曝光开发商采用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买房。那么开发商这种行为属于什么。依我看,就是一种经济犯罪:一是诈骗犯。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腐败分子和持有不良政绩观的官员支持下,开发商采用捂盘惜售、首付款与备案贷款不同步、假按揭制造虚假买家、雇人排队买房、和购房者签订霸王条款、广告和实际严重不符、不按期交房、中介为开发商代销、同个别官员一起搞虚假的买房数字、利用政策漏洞与银行败类以空套现等等方式欺骗百姓,凡此林林总总,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序良俗原则等多个原则都是相悖的。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各种方法制造房地产市场虚假繁荣,造势唬人,骗取巨额财富,这又符合《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却不见有关监管部门对开发商的这种行为进行处罚,放纵和默许开发商此类做法的背后究竟是为什么?恐怕是利益吧!明星李玲玉7年没拿到房产证,沈丹萍10年没拿到房产证,明星如此,百姓的命运又如何。每个城市有多少购房户手中握着的只有三联单,我想大家都很清楚。如果房地产市场健康,开发商房子卖得好,不会交不齐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也不会不按期发放房产证。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现房交付90日内购房者就应该得到房产证,如有违约,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赔偿。那么又有多少购房者是如期拿到房产证的呢?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是否属实?我们从上面的例子已经看的很清楚。如果房子卖得好,资金链不紧张,开发商会以毁坏自己房地产公司的声誉和诚信为代价,不按期向购房者交付房产证吗?事实胜于雄辩。二是传销者。国家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是这样界定的: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在腐败分子和持有不良政绩观的官员的持续支持下,开发商利用部分媒体和专家,鼓吹“房屋是最能保值增值的商品”、“拿现金不如买房”、“通货膨胀是永远的,所以房价也是永远上涨的”、“买房是最好的投资手段”,使炒房者、投资者和刚性需求者都产生一种错觉,相信财富在不断增值,进而直接或间接发展购房者数量,不断推动买房人数,以使较早买房的人,也就是上线牟取利润。越是下线的购房者,买房的价格越高,进而不断推动房价上涨。我们再看看传销的两个特征,第一特征即以暴利相诱惑,宣称:买房可以缩短你成功的历程,可以使你一两年内,挣到你几十年挣不到的钱。对于欺骗亲友的血汗钱(购房者多借用父母等亲属朋友的钱来购房)的这种罪恶行径,传销教材竟抛出这样的怪论来开脱:这些钱毕竟是自己的亲友掏出来的,那么这个钱该不该赚呢?第二特征就是传销组织通过多层次(MLM:Multi-LevelMarketing)将货物销售以赚取利润外,还可以介绍、训练他人为新的传销人(就是舆论宣传房屋增值论)。正因为传销的巨大商业利润,趋使有些不法商人利用传销的方式开展非法传销,变相聚敛财富、欺诈群众,从而连锁引发非法传销人以追求财产为核心的各类型犯罪。假如现代社会宣传的房屋增值论是真的,那么房屋的价值就会无限增长,那么任何商品的价值都会无限增长。这明摆着是谎言。房屋的价格应该和当地人均收入成比例,一般比例是1:5,这是公认的标准。然而就这么简单的道理,却很少有人相信,源头在于利益熏心。三是垄断行业。《反垄断法》适用于房地产行业,此观点我已经在《月夜竹林:房价为何居高不下?》一文说明,不再赘述。开发商此类行为该不该被约束?监管部门的管理力度松懈说明了什么?监管部门该不该为此负责?面对一些附势苟全、趋利避害、枉法残民之辈置国家、民族命运于不顾,与开发商共利共生,祸国殃民!虽然我人微言轻,奔走呼喊无所效用。但我不会选择沉默,我愿以我血荐轩辕。愿在党的领导下,消除腐败,消除高房价,维护祖国统一,保持国泰民安。(燃起反高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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