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手段篇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手段(全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手段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模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手段。其次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手段。第四条本手段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采纳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视。其次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概括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处境规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第七条用人单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置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置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成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北京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7%)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成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条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供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一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举行检查。察觉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合作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照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举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实时供给给保障金征收机关。第十三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第十四条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保障金的调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概括缴库手段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第十六条自工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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