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汕头市纪委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

中共汕头市纪委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2009-5-11点击数:987中共汕头市纪委汕头市监察局关于土地管理工作失职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试行)汕纪发[2009]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健全质询、问责、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部令第15号)、《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市政府第98号令)、《汕头市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汕府[2009]5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对岗位职责范围内土地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主要领导对所管辖地区和部门土地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第三条问责遵循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二章问责对象和主体及共同责任部门第四条本市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镇)党委、办事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应当问责的,为本办法问责对象。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所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责主体。第六条《汕头市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汕府[2009]54号)第八条规定的各级发改、建设、国土、规划、农业、林业、环保、卫生、文化、城管行政执法、监察、房产、工商、公安、消防、法院、税务、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为土地管理的共同责任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门。第三章问责事项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问责:(一)在上级规定期限内,本行政区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达不到上级要求,对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立案率、查处率达不到100%,结案率达不到90%以上的;(二)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三)当年度行政区域违法违规用地面积比上年度下降幅度达不到上级要求的;(四)本行政区域因违法违规用地被国家、省、市确定为重点整治区域的;(五)本行政区域出现因违法违规用地或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导致社会不稳定或其他严重后果事件的;(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主要执法责任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工作,未能建立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基层国土所在日常土地管理工作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巡查监管不力,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或者无法有效制止又未及时上报的;(七)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八)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部门在接到国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会知书后,仍然为违法违规用地办理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审批(审核)事项的;(九)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部门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有案不查、压案不办、避重就轻、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十)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部门未能落实《汕头市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共同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的。第八条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免予问责。第四章问责方式第九条问责主体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以下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限期整改;(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取消当年评优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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