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上传时间:2003-1-30浏览次数:5996字体大小:大中小全国人大法工委2002年12月23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九)赔礼道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五条受害人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规定应当由侵权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的,视为存在因果关系。第六条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没有配偶、子女或者配偶、父母、子女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有关侵权行为的内容、责任方式、免责事由等,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八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九条因防止、制止他人人身、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第十条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合理费用。致人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并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第十一条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状况、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收入等因素确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受害人得到赔偿后发现新病情或者健康严重恶化,赔偿数额明显难以补偿损失,如果证明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增加赔偿费用。第十三条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十万以下的赔偿。第十四条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十五条妨害他人行使物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损毁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十七条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十八条损害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定期支付。第十九条因同一侵权行为在造成损失的同时,受害人受有利益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赔偿额中扣除应当扣除的利益。第二十条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损失。第三章抗辩事由第二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侵权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侵权责任。第二十三条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来不及请求有关部分介入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措施以后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人可以采取合理的自助措施,对侵权人的人身进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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