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粗浅认识商法论文

对《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粗浅认识_商法论文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通常在省市级地域)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2009年12月11日,《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由河南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分为总则、著名商标的认定、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部分。本文将对比其他地方性著名商标制度,对《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进行具体分析。一、《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优点第一,河南省著名商标制度将著名商标的著名范围界定为省内著名,这一范围的界定较为科学。著名商标在多大区域内著名,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有些省的法规直接将著名范围规定为本省著名,如甘肃省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有些省的法规将著名范围定位于市场上但在著名商标申请条件中间接规定著名范围是省内著名,如《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7条、《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8条和《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6条;还有些省市规定将著名范围规定为国内市场著名,如《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6条和《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5条。笔者认为,著名商标的知名范围应当界定为本地区(本省或本市),因为从地方性立法的目的来看,地方性立法是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只有将本地比较有名的商标作为重点保护对象,才能逐步提高本地著名商标的数量,提高本地商标保护力度,从而提高本地经济的影响力和发展水平。第二,河南省著名商标制度规定了有效期内著名商标被撤销的条件,有利于有关工商管理部门对著名商标的监督,可有效防止著名商标不著名的情况。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具有科学性。第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但何谓知名商品,并没有进行具体解释。《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15条规定:著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这一规定填补了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漏洞,将河南省著名商标纳入知名商品范围,能有效保护河南省著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二、《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不足《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河南省著名商标立法名称不太科学笔者认为,著名商标制度的立法目的应侧重于促进而非特殊保护。众所周知,商标分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商标法授予它们不同的禁止权。从法律适用上看,著名商标应当适用普通商标的相关规定,其商标权人仅仅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能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虽然各省市著名商标制度除规定著名商标权的禁止权外,还规定了著名商标权和商号权关系,并将著名商标定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名商品,但这都是比较简单的规定,不应当成为各省市著名商标制度的重点,促进才是著名商标制度的重点。从立法现状看,我国一些省市已经将著名商标的促进作为著名商标制度的重点。如湖北省著名商标制度名称为《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浙江省著名商标制度名称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广东省著名商标制度名称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河南省著名商标仅仅包括注册商标,范围过于狭小《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笔者认为,著名商标不必是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也应受著名商标制度保护。理由如下:一是从商标权保护的实质来看,商标制度保护的是商誉,而享有一定知名度的非注册商标商誉较高。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知名度是一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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