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上述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所称经营利用是指利用上述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从事收购、出售、加工、制造、进出口等商业性活动。第四条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实行经营利用准许证和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管理。第二章准许证发放第五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取得县级一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准许证》)。《经营利用准许证》由省林业局统一印制。第六条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企业还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经营野生物或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进出口权,其所主营业务应与所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相关联;(三)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四)主要业务人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五)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第七条申请《经营利用准许证》须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者的申请报告;(二)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四)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表;第八条申请《经营利用准许证》的,应当向经营利用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一)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三)属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区)级(合县、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第九条批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二)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量过大,可能对野生资源造成破坏的;(三)在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的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的;(四)没有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的。第十一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凭《经营利用准许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第三章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管理第十二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每年的10月底前向经营利用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地区年度经营利用限额,于每年11月报省林业局审批。第十三条省林业局根据本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执行情况、国内库存情况、驯养繁殖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猎捕计划、外省引进计划等,经综合平衡后,制定下一年度全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并下达各市、县执行。经省林业局批准进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视为本地区增加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林业局批准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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