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试行)》作者:admin:本站原创点击数:62更新时间:2009-4-17【字体:小大】《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2月28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为:东至龙子湖西水岸线,南至燕山路,西至黑虎山路、东海大道和八里沟一线,北至淮河南水岸线。第三条在限养区内养犬的,适用本办法。限养区外的医院、学校、开发区建成区,依照本办法管理。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为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管行政执法、农业、卫生、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限制养犬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限制养犬工作。第五条限养区内居(村)民每户限养一只体重不超过10公斤的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种类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与本办法同时施行。第六条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活动。第七条在限养区内养犬,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犬证和犬牌。犬证、犬牌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和发放。第八条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或者暂住户口;(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申请养犬,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二)公安派出所对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出具疫病检查通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凭通知携犬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疫病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家犬免疫证;(三)申请人自领取家犬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证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犬证和犬牌;(四)市公安机关应当于五日内作出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犬只转让、死亡或者失踪的,转让人、受让人或者原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或者注销手续。具体程序由市公安机关制定。犬证、犬牌遗失、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第十一条已经登记的犬只生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四十五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第十二条实行养犬证年审注册制度。养犬人须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当年家犬免疫证和犬证、犬牌到公安机关办理年审注册和犬牌换发手续。第十三条养犬人携犬外出时,犬须挂犬牌,束犬链犬绳(不得长于1.5米),并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负责即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第十四条外来人员携带小型观赏犬进入限养区的,应当随身携带由当地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无免疫证明的,应当将犬暂存于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留置场所,所需费用由携犬人承担。第十五条限养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携犬进入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体育场(馆)、游泳馆(场)、公园、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医院、学校、候车(机、船)室等室内公共场所;(二)携犬进入设有禁入标志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三)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四)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五)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第十六条未经登记而养犬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暂扣其犬,并移送公安机关强制审查,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犬只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补办登记手续;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养犬人逾期不办理年审注册或者晟笪椿裢ü模晒不刈⑾溲羌牵凑涨翱罟娑ù怼?/P>第十七条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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