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巩固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38号)和《陕西省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税发(2019)9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提供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医疗保障,增进民生福祉;报销比例60%。本市境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医院(含参照一级医院管理的医疗机构,以下类同)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二级医院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65%;三级医院(含三级特等)起付线3000元,报销比例50%。---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含门诊统筹、门诊特殊药品、门诊“两病”、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费用等)。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急救的情况除外)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山第三方责任人负担的;应当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含港澳台);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耗材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具体项目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发文明确。第二十五条特殊人群享受的医疗保障倾斜政策,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第二十六条参保妇女因生育产生的符合生育政策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出院时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部门有关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十八条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原则,推行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按床日、按人头等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构建责任共担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费用结算管理模式。第二十九条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和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使用就医地目录,实行就医地管理,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第三十条参保人员不规范转诊异地就医的降低报销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就医购药实行定点管理。参保患者在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和药店购药,才能获得相应待遇保障,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原则上不予报销。第三十二条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定点协议管理政策。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市医保经办机构的委托负责确定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开展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考核等工作。第三十三条按照“自愿申请、专业评估、协商签约”的原则,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简称医药机构)就医疗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内容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全市执行统一的定点医药服务协议文本和管理考核政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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