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1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参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并结合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资助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以及成果奖励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项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市社科规划办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第六条市社科规划办作为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公示工作,编制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第七条天津社会科学院受市社科规划办委托,具体负责专项资金日常财务核算。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天津地区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按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指导和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审核项目决算,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项目责任单位的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和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并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三章支持内容和开支范围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资金;(二)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三)市社科规划办项目管理经费。第十一条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第十二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资金用于资助市社科规划办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主要包括年度项目、智库项目、培育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第十三条研究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研究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第十四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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