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XX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XX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和《XX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政办发〔2016〕5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承担食品安全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检测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确有证据证明已经主动履职,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监管责任的,可以免于或减轻责任追究。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下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行为之一的,视情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对相关责任人视情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有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一)未将食品安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定期分析本地区(辖区)食品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的;(三)未层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并进行评价、考核造成严重影响的;(四)未科学合理制定种养殖基地区域规划和环保要求,加强种养殖基地产地及周边环境监测、治理的;(五)对上级通报的涉及本地区(辖区)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监测信息和警示信息,未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隐患治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七)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影响或较大损失的;(八)未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要求,瞒报、谎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迟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的;(十)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所必需工作经费的。第六条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对部门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有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事业单位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一)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进入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或II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对确定为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未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四)未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影响的;(五)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该移交的未移交,或对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该接收未接收,造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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