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用语解释〕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食品摊贩包括餐饮类食品摊贩和非餐饮类食品摊贩。本办法所称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市容管理及相关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及时间内依法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改善市容环境,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安排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畜牧行政等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食品安全。第七条〔行业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八条〔鼓励条款〕政府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和划定的场所经营。第九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第十条〔设立条件〕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二)具有与所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标准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冷藏、运输、防腐、防尘和防污染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设备或设施;(三)生产设备表面清洁、无积垢,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器具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符合卫生要求;四)用于包装食品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包装标准,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五)食品生产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七)食品添加剂存放在单独的设施中;(八)国家和省规定的保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安全的其它规定。第十一条〔登记制度〕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登记制度。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其开办者应当持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食品小作坊开办者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第十二条〔登记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食品小作坊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恢复生产前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第十三条〔规范要求〕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二)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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