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您的位置:首页>法律法规《临桂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浏览次数:493次发布时间:2010-01-29临政办发[2008]125号临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桂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桂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临桂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临政办发[2004]115号)停止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临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临桂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患病日常用药负担重、重大疾病无力医治等突出困难,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桂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为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和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患病能得到及时治疗而实行的医疗救助制度。第三条临桂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起草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办法、政策,督促检查和指导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解决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涉及的难点问题,并总结工作经验,适时修改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本县辖区城乡医疗救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核实及预算工作。县卫生局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在医疗方面以惠民的价格提供优质的服务以及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相关业务的工作。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与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的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工作。乡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民政社会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乡镇民政所)、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中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和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患疾病人员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并组织好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以及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四)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在政府救助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力量和亲友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相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行救助。(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六)属地化管理。(七)加强配合,共同推进。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和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第三章救助对象第六条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一)农村五保对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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