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吉林市棚户区改造回迁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市棚户区改造回迁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07月26日15时32分6吉林市棚户区改造回迁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吉林市棚户区改造回迁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20日起施行。市长徐建一二○○六年七月三日吉林市棚户区改造回迁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棚户区改造回迁住宅区,以下简称棚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根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区内的棚改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棚改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棚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二)监督物业承接、交接工作和物业用房的使用;(三)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关资料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管理;(四)负责受理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有关申报工作;(五)负责受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申报和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受理物业管理投诉;(七)其他物业管理职责。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管理和弃管棚改住宅区管理工作。第四条棚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实行政府扶持、专业管理、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一个棚改住宅区应以规划宗地红线图为准,一般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回迁住宅实行物业共管。第六条棚改住宅区的业主入住率达到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或总套数)50%以上时,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按有关规定程序确定管理方式。第七条棚改住宅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第十条棚改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提供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用房:(一)棚改住宅区住户在1000户(含本数)以下的,按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标准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回迁后可并入其他社区的,划入其他社区管理。无法划入其他社区的,应提供300平方米面积的社区管理用房。(二)棚改住宅区住户在1000户至3000户(含本数)的,应同时提供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用房,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不高于6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管理用房可以合并使用。其中社区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三)棚改住宅区住户在3000户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并考虑实际需要分别配置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并负责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下,由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单位使用,并自行维修。物业管理用房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二条棚改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投标或批准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按有关规定备案。建设单位应按《条例》的有关规定持有关备案资料和其他资料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三条被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棚改住宅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期间,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业主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施工质量和配套建设情况;(二)按照物业管理的要求,提出改善物业的具体设计建议;(三)做好业主入住手续的办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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