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2013年3月29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支持范围)(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示范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充换电设施,包括:1.自用充电设施,即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交流充电桩设施。2.专用充换电设施,即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的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3.公用充换电设施,即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二)本暂行办法所扶持的充换电设施,包括:1.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原则建设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包括在私人用户所在小区(住宅)停车场地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在单位(私人)用户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以及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地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2.按照“合建为主、单建为辅”原则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包括在充换电设施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结合商业建筑(超市、商场等)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库)、高速公路服务区、输变电设施、加油站、高架下空间、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等场所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在市规划重点区域建设的中小型公用充电设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3.按照“需求支撑、重在示范”原则建设的专用、公用换电设施,结合公交、环卫等行业内的电动汽车示范应用,在中环线以外区域的示范区内建设的换电设施。第二条(支持方式和标准)(一)鼓励电力等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投资、且符合扶持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给予不超过30%的财政资金支持,补贴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按照《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已享受充电设施补贴的“团购单位”,不得重复享受该补贴政策。(二)参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电价政策,对用户充换电的用电费用和服务费用,尽可能予以支持。1.对用电费用,按照充换电设施性质收取。其中,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收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参照本市工商业电价收费(学校、养老院仍按原用电性质收费)。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可享受峰谷电价政策。2.服务费用主要根据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水平,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管。在示范期内,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服务费用给予优惠;对自建自用、自建专用的充换电设施免收服务费用。3.国家充换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三)为确保安全可靠充电,私人用户应使用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充电。1.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深入住宅小区为私人用户建设充电桩设施,私人用户也可通过自建、委托代建等方式建设自用交流充电桩。私人用户在住宅小区有固定停车位的,小区物业、业委会应支持、配合建设充电桩。2.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到电动汽车用户所在单位建设充电设施,用户所在单位也可采用自建或委托代建等方式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在停车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户所在单位应支持配合建设充电设施。3.用户在购车时,可向汽车经销商提出1-2个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地点建议,汽车经销商应定期向交通和道路主管部门反馈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需求,市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区域充电设施发展规划时综合考虑。(四)电网企业应为电动汽车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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