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检查暂行办法

驻马店市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熏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从事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全市各级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执法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无备案执法。各级检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前,须填写《驻马店市涉企检查备案登记表》,将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和有关事项等报同级优化办登记备案优化办在接到检查部门的备案申请后,应对有关部门的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检查,并及时签署登记备案意见。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向企业出示经同级优化办审核的备案登记表,经企业验证后方可实施检查(税务稽查、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在行政许可范围内的例行检查、检测工作可于年初一次性向同级优化办进行整体备案)。对于涉及环境保护、节能降耗、食品药品安全、安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生产、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税收、计划生育等以及突发性、指令性的监管检查,由于时间紧迫或保密要求而不能及时备案的,要在检查活动开始实施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的政策法规依据、检查内容以及没有进行备案的原因报同级优化办,补办备案手续。凡未经批准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执法及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一律视为乱检查行为。(二)禁止无证执法。对企业进行执法,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并应出示其他有关执法证明材料。(三)禁止粗暴和不文明执法。各级检查部门应制定和实施执法用语、举止、仪表规范,保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行为。第四条各级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执法时,不准在企业就餐或接受企业宴请,不准索要、接受钱物或优惠券(卡),不准托办个人事项,不准借机要求企业购买商品、订阅报刊杂志、接受经营性服务等,不准设置任何障碍刁难企业。第五条实行评比达标、办班、培训备案制。各级检查部门对企业组织评比达标以及行政机关和挂靠行政机关的社团组织对企业人员办班、培训的,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外,必须事先到同级优化办备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实行调账、查账审核备案制。对税务等部门到市县重点企业需要项目查账、调账的,要经同级优化办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第七条推行行政处罚听证制。各级检查部门对企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听证后应将拟处罚意见报同级优化办、政府法制办备案后方可处罚。第八条推行行政许可听证制。各级检查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事项,或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第九条推行企业首次轻微违法不罚款制。对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构成实质性危害的,可采取善意告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等方式,督促其自行查纠违法经营行为,不再作罚款处理。被检查单位仍不改正的,再实施处罚。各级检查部门应对企业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指导企业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第十条推行收费、罚款最低额度制。各级检查部门在对企业、商户实施收费和罚款时,要认真落实省、市“三项清理”成果,凡规定有幅度的收费、罚款项目,执行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低标准。对一些情节恶劣,违法数额较大,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且后果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各级检查部门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原则,严格执行处罚标准,规范处罚实施程序,坚决遏制弹性执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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