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贵州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产品标准水平,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各市(州、地)和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第四条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应遵循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登记的产品执行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交货的依据。第二章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第六条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当在标准制定后30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备案。重要产品和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产品的企业标准,应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产品目录另行制定并公布。第七条企业申报产品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二)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三)产品标准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四)产品标准编制说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产品标准试验验证报告;(六)产品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收到产品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申报材料缺项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材料。第九条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受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告知企业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责令企业停止实施或者限期改正。第十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由受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备案并统一编号。企业产品标准在备案的同时,颁发《贵州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第十一条受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及登记工作(因申报企业补充有关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定期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通告。第十三条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产品标准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重新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一)有相应上级新标准(含规范性引用文件)发布实施的;(二)与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三)产品技术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四)产品工艺及原料发生重大变化的。第十四条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需要作编辑性修改的,企业可向原受理备案部门申请修改。第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进行清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公告注销:(一)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又拒不修订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企业复审决定废止的;(三)超过有效期未复审的;(四)企业主体资格终止的。第三章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第十六条企业在组织生产时,应当将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登记。第十七条企业申报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报表;(三)产品执行标准纸质文本。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执行标准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贵州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第四章附则第一十九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1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另行规定---本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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