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惩戒办法

阜宁县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惩戒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图书购销市场秩序,促进图书发行企业诚信经营,建立治理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版发行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新出法规〔2006〕1230号)、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治贿发〔2008〕2号)等文件规定和“诚信盐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购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下简称商业贿赂行为),是指在图书购销活动中,经营、发行单位或个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采取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等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其他经济利益,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行为,以及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查证属实的行贿行为。第四条县新闻出版局、县教育局分别建立阜宁县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信息查询系统,记录全县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并在阜宁文化网(wwwhnpgov)、阜宁教育网(wwfnedu)上公布。第五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图书购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各种名义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各级图书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组织国内外旅游、高档娱乐消费等,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二)以各种名义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组织国内外旅游、高档娱乐消费等,以获得准入资格的;(三)在出版物批发、零售、展销及参加出版物投标,特别是在教材、教辅资料的发行活动中,以提成回扣、赠钱赠物、组织国内外旅游、高档娱乐消费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第六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图书购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商业贿赂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布:(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二)构成行贿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时,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给予行政处罚的商业贿赂行为;(四)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具有行贿行为,虽行贿人未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但受贿人受到刑事追究、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建立商业贿赂行为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按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填写登记表向县主管机关报送,并向县新闻出版局、县教育局通报。第八条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新闻出版局、县教育局对查处案件中涉及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贿赂行为,在案件查结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主管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部门,对在查处案件中涉及本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贿赂行为,或收到其他单位上报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后,应填写《阜宁县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案件查结或收到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通报给县新闻出版局和县教育局。县新闻出版局、县教育局收到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部门的通报,以及下级各单位报送的商业贿赂行为信息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记录和公布。第九条被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公布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公布期限为2年;(二)受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的,公布期限为1年。第十条对列入商业贿赂行为记录的图书发行、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公布期内,阜宁县县属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图书、教材、教辅资料等,不得接受其参与图书、教材、教辅资料等的投标。第十一条行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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