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浙水建〔2010〕3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建设管理通知抄送: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水利部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省监察厅,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0年7月23日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公告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行政处理所作的记录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以及被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C级)的记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告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良行为记录,可以公告。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制度。第八条省水利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工作。第九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一)负责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二)建立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为全省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系统用户名,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保证公告的不良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三)对全省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审核公告;(四)向水利部报送有关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五)与水利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逐步推进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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