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产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产税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开征地区范围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开征地区范围规定如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私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款,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出租者自缴或租用者代扣代缴。房产产权转移时,产权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交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第四条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二)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内各种营业性场所。(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第六条已免税的房产,如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出租的,应缴纳房产税。纳税人与免税人共同使用的房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房产,按有关规定划分缴纳或减免房产税。宗教寺庙是指回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庙;名胜古迹是指按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七条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条例》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二)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内各种营业性场所。(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第六条已免税的房产,如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出租的,应缴纳房产税。纳税人与免税人共同使用的房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单位的房产,按有关规定划分缴纳或减免房产税。宗教寺庙是指回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庙;名胜古迹是指按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七条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或当地房管机关核实的房屋座落、结构、间数、面积、房产原值及使用情况等证明文件,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出租房屋有租赁合同的应附送租赁合同副本。纳税人新建或者购买的房屋应于竣工、使用或营业、出租后三十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变更住址、转移产权、变更房产原值、改建、扩建、拆除或者调整租金等,应于变更、转移、竣工、使用或调整后三十日内申报登记。第十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批准减税或免税。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和补充,授权省税务局办理。房产税如何计税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注意事项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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