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行政程序规定(试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行政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酒政发〔2012〕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省属驻酒执法单位:现将《酒泉市行政程序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酒泉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6日酒泉市行政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程序义务,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程序及适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规划、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政应急等行政行为的程序。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依法、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差别对待。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材料,应允许其查询。第五条(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第六条(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时限和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第七条(参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提出的合理意见。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并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提供便利。第八条(比例原则)行政行为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处理行政事务的,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有利的方式。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与要达到目的的利益之间不应显失均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正当合理的信赖。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第十条(实施主体)市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具体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机构编制、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行政主体第十一条(适当划分职权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第十二条(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地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行政委托)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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