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核心内容: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规定,新建物业项目要按照比例确定物业用房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不得买卖和抵押,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接下来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全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0日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精品文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和建设的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三)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第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第十一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同时打印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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