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穗卫法〔2013〕10号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为了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完善行政处罚的统一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根据市政府《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粤卫〔2012〕117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现将《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卫生局2013年12月3日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卫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州市卫生局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用本办法。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根据当地卫生执法工作情况,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公平合理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种类、幅度。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等处罚不当情形。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查处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裁量;没有规定,按本办法及附件《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量化适用标准》(以下简称《适用标准》)的规定进行裁量。第九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并根据《适用标准》的具体规定执行:(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效力高的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基本要素作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结果。(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三)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五)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六)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七)违法行为人是初次、再次违法还是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第十二条涉及罚款的卫生行政处罚,按以下标准裁量。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均有罚款内容的:(一)从轻处罚最低罚款: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最高罚款:低于法定罚款幅度的40%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之和。(二)一般处罚最低罚款:法定罚款幅度的40%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和。最高罚款:低于法定罚款幅度的60%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之和。(三)从重处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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