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修改《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决定(草案)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旅行社的管理。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旅行社的管理。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并且接受市旅游委的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审批业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国际旅行社的设立条件)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3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以及5名以上外语导游员;(三)有不少于150万元的注册资本第八条(旅行社设立)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第九条(国内旅行社的设立条件)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包括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1名,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以及3名以上普通话导游员;(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第九条(提交材料)申请设立旅行社,除提交《条例》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经营人员的资质证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旅行社分社设立条件)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设立分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包括具备任职资格的分社负责人1名、专职财会人员。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应当具有3名以上外语导游员;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应当具有3名以上普通话导游员。第十条(旅行社分社设立)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按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并且向分社设立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第十一条(营业部的设立条件)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部。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社经营旅游业务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2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和质量事故;(二)设立社年旅游营业收入、年旅游接待和组织出游人次,符合市旅游委制定的标准;(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四)有固定的工作人员,其中营业部的负责人必须取得旅行社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证书。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营业部,应当增加注册资本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营业部,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0万元。第十一条(营业部的设立)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部。旅行社营业部的业务范围限于为设立社招揽游客,并且提供咨询或宣传等服务。旅行社设立营业部的,应当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营业部所在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资质评估)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营业部的,在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前,应当进行资质评估。资质评估由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组织进行。资质评估不得收费。第十三条(公告制度)本市对旅行社经营情况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制度由市旅游委实施。公告包括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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