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附件2: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推动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东莞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建立由市有关领导为召集人的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第三条市经贸局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对需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提请市政府取消其资格等。第三章认定范围第四条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包括我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第五条现有企业申请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在我市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第六条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作为参考条件。第七条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现有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5亿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2000万元(房地产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第八条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现有企业申请职能总部认定,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一)制造业总部。符合我市制造业发展方向,以八大支柱产业、装备制造业的总部企业为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1000万元及以上。(二)高端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设计研发、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服务业为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及以上。(三)商贸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方向,以大型商贸总部企业为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及以上。(四)一般职能总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8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1500万元及以上。第九条企业如未能达到相关指标要求,但其本身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第十条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或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国内外大型企业;(二)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在我市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将在我市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接受该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市,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二条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如下:---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企业申报。企业从东莞市经贸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二)初步审核。市经贸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其他部门进行审核的,由市经贸局统一提交有关部门审核。市经贸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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