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附件:连云港市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夜景亮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亮化设施,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间景观而设置的各种光源照明设施,包括对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水面、桥梁、户外广告和城市附属设施的亮化。前款所称城市附属设施,是指公共汽车站亭、电话亭、书报亭、公用标志等。第四条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夜景亮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规划,对城区夜景亮化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检查、验收;对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规划、建设、供电、公安、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亮化工作。第二章夜景亮化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并经夜景亮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建设。第六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按规划要求设置夜景亮化设施:(一)市区主干道、商业繁华道路两侧和主要广场及窗口地段周边的建(构)筑物及户外广告设施、店字招牌等;(二)市区主干道以外的高大建(构)筑物以及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三)广场、绿地、桥梁、风光带、景点、街心花园等公共场所;(四)风景旅游区(点);(五)按照城市亮化规划应当设置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六)市政府指定的场所及相关设施。第七条夜景亮化设计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应讲究艺术性,体现先进性(即环保、节能、高效)和前瞻性,突出沿海开放城市和旅游城市特色;(二)不同区域和地段的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应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外形要美观、新颖,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三)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部适当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设置;高度为30米以上或者外立面吸光性较强的高层建筑应当采用“内光外透”等特殊技术手段,因楼、因材设置灯光,达到亮化效果;(四)单位门头、牌匾、橱窗等可采用霓虹灯、射灯等形式装饰;(五)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等通透、动感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六)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筑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第八条夜景亮化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建设:(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成本;(二)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由业主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实施;(三)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及场所的夜景亮化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和养护成本;(四)沿街门面、店面的夜景灯光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绿地、大型花坛,主干道两侧和主要广场及窗口地段周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主干道以外新建中、高层商用、办公楼房等按照本办法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其主体工程与夜景亮化设施必须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应纳入建(构)筑物预决算。第十条夜景亮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二)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三)不得影响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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