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1)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依法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程序启动)执行过程中,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当事人。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死亡等情形下的变更)申请执行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变更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为申请执行人。第三条(申请执行人离婚情形下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离婚,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分割给原配偶的,可以变更、追加该原配偶为申请执行人。第四条(申请执行人合并情形下的变更)申请执行人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可以变更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第五条(申请执行人分立情形下的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协议中约定承受债权的新设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注销、撤销情形下的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注销的,可以变更其注销时的出资人或作出注销决定的单位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被撤销的,可以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人为申请执行人;其职权无人行使的,可以变更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第七条(债权转让情形下的变更、追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原申请执行人对转让协议书面认可的,可以变更、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第八条(清算或破产程序分配债权情形下的变更、追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清算或破产程序依法分配的,可以变更、追加取得该债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第九条(被执行人死亡等情形下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变更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继承、管理的遗产或者代管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执行人的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拒不交出的,可以直接对该遗产强制执行。第十条(婚姻共同债务引起的变更、追加)生效法律文书仅将夫妻一方列为债务人,但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离婚的,可以追加其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确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债务的除外。第十一条(对清算中企业法人的执行等)被执行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尚未注销的,仍以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可以变更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在该企业法人遗留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执行人遗留的财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拒不交出的,可以直接对该财产强制执行。第十二条(在登记材料中承诺引起的变更)被执行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其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工商登记中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变更该出资人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合并引起的变更)被执行人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可以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第十四条(被执行人分立引起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债务承担引起的变更、追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法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对转让协议书面认可的,可以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第十六条(无偿调拨、划拨情形下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无偿调拨、划拨给他人,致使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无偿取得该财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决定调拨、划拨的单位为被执行人,由其在调拨、划拨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第十七条(出资不实或抽逃情形下的追加)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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