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重大事项的综合协调。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本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资源利用的指导和管理。本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管理。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推进落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目标与计划)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工作推进计划。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应当包括全市生活垃圾处置阶段性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区(县)分解指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区域、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措施等内容。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工作推进计划,组织制定本区(县)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本市各单位负有依法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社会责任;所有公民负有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义务。第八条(清洁生产)本市鼓励通过研发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清洁生产。第九条(绿色流通)本市采取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化菜场净菜上市、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等措施,推进绿色流通。第十条(低碳消费)本市通过旅馆、餐饮等经营单位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提示并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资源化利用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措施,推进低碳消费。第十一条(绿色采购)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实行绿色办公。政府采购应当将可循环利用物品、资源化利用产品列入采购目录,并予以优先采购。第十二条(配套政策和标准)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农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文件和技术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落实。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要求第十三条(分类实施区域)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实施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一)可回收物,是指纳入本市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危险特性、必须专门处置的废药品、废荧光灯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废弃物;(三)湿垃圾,又称厨余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食品废弃物;(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外,不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前款规定中的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装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投放和收集。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制定本市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具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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