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南通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本市户籍在县(市)之间或者在县(市)与南通市区之间流动居住的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的证明和享---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有国家、本省及本市规定权益和公共服务的凭证。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以及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将居住证管理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实现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其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第八条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办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并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用人单位或者学校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所的,可由用人单位或者学校集体申报居住登记。第九条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居住证。第十条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服务的,应当督促居住人员申报居住登记;居住满7日仍未申报居住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居住人员情况。第十一条对申报居住登记的下列人员,除本人提出申领,可以不发放居住证:(一)未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二)探亲访友、就医、旅游、出差的;(三)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或者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的,除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处所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一)在本市有固定职业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就业证明;(二)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的,提供子女户籍证明或者户口簿;(三)18至49周岁的成年女性提供婚育状况证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流动人口提供的材料进行审验,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给予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主项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换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婚育状况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时,应当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材料。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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