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XX省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XX省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那么(试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标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部门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性抽查。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环检机构间比对实验,受理公众投诉。第四条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那么编制环检机构开展规划。第五条申请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标准要求,并具备与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四〕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专职检测人员,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的规定;〔五〕满足?技术标准?的其他规定。第六条申请人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见附一〕;〔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复印件;〔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五〕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六〕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七〕?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七条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示。省级环保部门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委托,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以下简称“委托证书〞〕,向社会公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第八条委托证书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监制,其式样、规格和编号规那么见附二。委托证书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印制,并套印省级环保部门公章。委托证书有效期为2年。第九条委托证书有效期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于委托证书有效期期满3个月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续延申请书〔见附三〕。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继续委托,颁发委托证书,向社会公告,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第十条环检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见附四〕和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机构法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重新提出委托申请。第十二条不再继续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终止委托的书面申请。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终止其环保定期检验委托,收回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环检机构必须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第十四条环检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第十五条环检机构应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定期开展环检机构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测设备的校准,确保所提供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信息准确、可靠。第十六条环检机构应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有关要求。第十七条环检机构对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至少保存2年,对过期和报废的材料实行统一销毁。第十八条环检机构应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十九条环检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城市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城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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