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重庆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

27重庆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渝规发〔2014〕58号重庆市计划局关于印发《交通影响评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分局(计划办),局属事业单位:为增进土地利用和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规范计划及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交通影响评价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重庆市计划局2014年4月28日重庆市计划局办公室2014年4月29日印发交通影响评价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增进土地利用和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规范计划及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计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准绳》(CJJ/T141),结合本市现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范围。第三条(交通影响评价的范畴)交通影响评价是指按本办法在控制性详细计划的新编、修编或修改阶段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的交通论证分析及可行性评价。第四条(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计划)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计划时,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五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计划)修改控制性详细计划时有以下情形的,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因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增加,居住、商业、商务用地及其混合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10万平方米且容积率增幅超过50%的;(二)控制性详细计划修改后,单次未建地块的容积率达到《技术规定》附表一中指标上限三倍及以上的(居住:中心地区10.5,一般地区7.5;商务:中心地区15,一般地区12;商业:中心地区12,一般地区9);(三)轨道停车场、车辆段与公交场站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用地上新增上盖物业开发的;(四)新增大型场馆与交通换乘枢纽的;(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修改控制性详细计划时,居住、商业、商务用地及其混合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10万平方米但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计划修改方案应作交通专篇,可不进行单独审查。第六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建设工程有以下情形的,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计划条件函》与《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时,应明确需作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其成果随方案设计同步提交审查:(一)总计容建筑面积超过40万平方米且平均容积率大于等于4.0的;(二)总计容建筑面积超过60万平方米且平均容积率大于等于3.0的;(三)单次地块容积率达到《技术规定》附表一中指标上限三倍及以上的;(四)大型场馆与交通换乘枢纽工程;(五)48班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六)其他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控制性详细计划修改时已完成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设计阶段如对交通组织无重大调整可不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七条(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实行部门与专家审查机制,由市计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控制性详细计划新编、修编或修改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市政处组织审查;局审局办与局审区办建设工程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市政处组织审查;区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由所在地计划分局(计划办)组织审查。第八条(入库管理)经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成果,由工程所在地计划分局(计划办)提交市局市政业务办公会认定,经详规处会签后由计划信息中心纳入市政综合数据库与控制性详细计划数据库。第九条(成果使用)控制性详细计划新编、修编、修改阶段经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成果,须纳入被评价计划方案,经批准后作为管理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成果,需由建设业主实施的内容应纳入被评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随工程一并纳入计划竣工核实。第十条(基础资料)为确保交通影响评价基础资料的一致性与客观性,评价报告所需的交通流量数据(包括现状交通流量及预测的背景流量)与公路交通设施计划情况由市交通计划研究院提供。第十一条(交通影响评价单位资质)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城市计划设计甲级资质或项目咨询(市政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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