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第三节行政程序的其他参加人第三章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第一节电子政务第二节行政公开第三节个人信息保护第四节行政调查与证据第五节说明理由与听取陈述、申辩第六节听证第七节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第四章重大行政决策与行政规范制定程序第一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二节行政立法程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理程序第一节行政处理一般程序第二节行政处理简易程序第三节行政处理的效力第六章行政机关特别行为程序第一节行政合同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三节内部行政规范第四节行政规划第五节行政应急行为第七章监督、责任与救济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根据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对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的,同时适用其他法律。本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视为行政机关,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本法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行政机关实施对内部机构、人员的管理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本法专门对内部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适用。第三条(社会组织的适用)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或依组织章程实施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和作出影响其组织内部成员权利、义务的行为应适用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应根据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程序规则,具体规范其实施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和作出影响其组织内部成员权利、义务的行为。第四条(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行为应依法定权限、法定条件、法定规则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授权法的目的,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保证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五条(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应当诚实信用。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后,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改变,如果因为法律依据改变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回、撤销或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补偿行政相对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六条(比例与利益平衡原则)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的私人利益,保持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私人利益的适度平衡。在确定行为方案和行为方式时,应在保证实现行为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小,成本最低的行为方案和行为方式。第七条(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行为应公开进行。行政主体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形式,依法和及时公布行为的依据、条件、范围、标准、程序和结果。第八条(正当程序原则)实施行政行为的公职人员如与相应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其公正行为的其他关系,应主动回避或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回避。行政行为的实施如可能影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应依法事先通知相对人,向其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公众参与原则)行政行为涉及广大社会公众的权益,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网络平台征求意见、网络平台讨论等途径和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参与的机会,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第十条(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侵权行为受到损失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十一条(权责法定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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