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工资标准有争议按省平均工资计算合情合理

【原创】工资标准有争议按省平均工资计算合情合理近日,笔者得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员工离职后,因经济赔偿问题员工与公司打官司的案件。员工说自己的月工资为4500元,而用人单位说员工工资只有1200元。但,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无法查明该员工的工资标准。最后,法院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的省平均工资做为计算依据予以判案。据悉,李女士2009年9月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无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0月李女士离职,服装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2010年11月李女士离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2009年9月到2010年10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讼中,李女士举证自己的月工资为4500元,服装公司举证李女士工资1200元,但互相对对方的举证均不予认可,且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均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后,法院查明2010年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2246元。该院审理认为,服装公司在2009年9月招用李女士后,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判决服装公司补发李女士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期间按月足额领取的工资24706元。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工资标准的主张都有举证的义务,但是双方所举出的证据又都得不到对方认可,且法院也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法官生活经验法则及其相关规定等,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行做出判决。在本案双方均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工资标准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查明当地省平均工资标准,并以此做出判决,笔者认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高级合伙人【原创】工资标准有争议按省平均工资计算合情合理近日,笔者得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员工离职后,因经济赔偿问题员工与公司打官司的案件。员工说自己的月工资为4500元,而用人单位说员工工资只有1200元。但,法院审理认定,双---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无法查明该员工的工资标准。最后,法院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的省平均工资做为计算依据予以判案。据悉,李女士2009年9月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无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0月李女士离职,服装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2010年11月李女士离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2009年9月到2010年10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讼中,李女士举证自己的月工资为4500元,服装公司举证李女士工资1200元,但互相对对方的举证均不予认可,且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均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后,法院查明2010年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2246元。该院审理认为,服装公司在2009年9月招用李女士后,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判决服装公司补发李女士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期间按月足额领取的工资24706元。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工资标准的主张都有举证的义务,但是双方所举出的证据又都得不到对方认---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可,且法院也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法官生活经验法则及其相关规定等,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行做出判决。在本案双方均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工资标准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查明当地省平均工资标准,并以此做出判决,笔者认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高级合伙人---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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